5月4日,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(关于修改《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》附件的公告)。公告显示,《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》(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号公布)已经根据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〈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〉的令》(署令第238号)修改并公布。
公告提出,《进口涂料备案书》在有效期内的进口涂料备案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,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《进口涂料备案书》换发。据公告,海关将对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、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等9项进口涂料产品实施专项检测。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